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十章 提存所

§ 59–624

59
提存所置主任一人,書記官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辦之。
60
提存所辦理事務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院長並得指定庭長監督之。
61
  1. 提存事件之准許或其他有關提存之處分,應由提存所主任、兼辦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決定之。
  2. 提存所之書記官及其他人員,依主任或兼辦之司法事務官之命辦理提存事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