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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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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24條,法官在每月底應該將本月份的案件收結情形、遲延案件及未結案件的原因等列表報送庭長或院長核閱。該條規程的目的是促使法官對案件的進展情況有所了解,並確保案件的處理不會延遲或擱置。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司法資訊網 (https://law.judicial.gov.tw/)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官方網站 (https://www.pcc.gov.tw/)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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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24 條規定:「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