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核閱。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24條,法官在每月底應該將本月份的案件收結情形、遲延案件及未結案件的原因等列表報送庭長或院長核閱。該條規程的目的是促使法官對案件的進展情況有所了解,並確保案件的處理不會延遲或擱置。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司法院全國司法資訊網 (https://law.judicial.gov.tw/)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官方網站 (https://www.p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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