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三章 庭長、法官

§ 15–2410

15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2. 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陳報司法院備。
16
  1. 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 三、本庭評議之主持。 四、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五、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六、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2.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17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19
智慧財產案件及商業事件,應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規定,分別分配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各法官辦理。
20
  1.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
  2. 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之新收案件。
22
法官配受之案件,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
23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指定庭長、法官專責辦理下列事項,並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一、檢查法院及所屬分院業務。 二、確定案件之審查事項。 三、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法令疑義之研擬事項。 五、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事項。
24
法官每屆月終,應將本月份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視為不遲延案件未結原因列表分送庭長、院長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