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配受之案件,應依法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公告主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22 條規定,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應根據法律的規定製作裁判書,並在法定期限內將裁判書的主文交付書記官公告。根據這個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後應依法製作裁判書,并且在法定的時間內將裁判書的主要內容交給書記官進行公告。 參考資料: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22條的規定,法官審理完案件後,應製作裁判書並送交書記官公告主文。這樣可以確保裁判結果及時公布,增加透明度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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