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主要涉及該法院內部的司法事務分配和組織安排。根據該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每年度結束之前,該法院的院長、庭長、法官將舉行年終會議,討論和決定下一年度智慧財產法庭和商業法庭法官的工作分配、案件分案符號、代理次序以及合議審判時法官的配置。 2. 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的法官,以及試署法官將根據他們的改任或遴選類別,負責處理智慧財產案件或商業事件的審判相關事務。 3. 如果院長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組成作業小組,預先草擬司法事務分配和代理次序的草案。 4. 年終會議後,如果因案件增減、法官調動或其他情況需要進行變更,院長可以在徵詢庭長、法官意見後做出決定。然而,如果涉及到法官的大規模司法事務重新分配,則需要依據法官會議的決議進行。 根據這些規定,這些程序是為了確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司法工作能夠有組織地進行,確保法官的工作分配和案件審理能夠公平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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