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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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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分別決定次年度智慧財產法庭法官及商業法庭法官司法事務之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2. 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之法官及試署法官分別依其改任或遴選之類別,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或商業事件之審判相關事務。
  3. 3.院長認有必要時,得於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若干人,組成作業小組,預擬第一項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草案。
  4. 4.年終會議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4條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主要涉及該法院內部的司法事務分配和組織安排。根據該條的內容,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每年度結束之前,該法院的院長、庭長、法官將舉行年終會議,討論和決定下一年度智慧財產法庭和商業法庭法官的工作分配、案件分案符號、代理次序以及合議審判時法官的配置。 2. 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的法官,以及試署法官將根據他們的改任或遴選類別,負責處理智慧財產案件或商業事件的審判相關事務。 3. 如果院長認為有必要,可以在年終會議前召集庭長、法官組成作業小組,預先草擬司法事務分配和代理次序的草案。 4. 年終會議後,如果因案件增減、法官調動或其他情況需要進行變更,院長可以在徵詢庭長、法官意見後做出決定。然而,如果涉及到法官的大規模司法事務重新分配,則需要依據法官會議的決議進行。 根據這些規定,這些程序是為了確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司法工作能夠有組織地進行,確保法官的工作分配和案件審理能夠公平和有效。

  • 合議審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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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4 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於每年度終了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年終會議,分別決定次年度智慧財產法庭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