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 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是由院長做出決定。這包括指派職員負責相關的工作和任務。具體的分配方式和流程可能由院長內部規定,並根據需要和情況進行調整。這確保法院內部的各項事務能夠有組織地進行,並確保高效和有效的運作。例如,院長可能會指派一個職員負責案件登記和分配工作,另一個職員負責庭審程序的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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