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6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1項規定是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星期六、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這意味著法官和書記官需要在這些特定的日期輪流担任值日人員,以確保法院的運作。 第2項規定則是指值日法官及書記官的辦事項,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另行訂定。這一條款沒有具體列出辦事項的細節,而是讓法院有彈性根據實際情況來制定相應的辦事項,例如案件的處理、文件的管理、法庭的支援等等。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法院的值班工作順利進行,以及在休息日維護法院的日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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