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7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負責監督該院及其分院的工作。根據該規定,院長有權確保法院及其分院的運作順利,並督促其成員履行職責。其中,該法院主要負責處理智慧財產權及商業相關的訴訟案件。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有效地執行其職能,維護法律的執行和司法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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