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之代理依第四條第一項代理次序定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18條規定,當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行政事務的代理順序由第四條第一項的代理次序來確定。具體來說,根據該規程第4條第1項,代理次序為一級庭長、二級庭長、書記官。這意味著在庭長無法履職的情況下,行政事務將由次級庭長或書記官擔任代理。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庭長無法執行職務時,法院仍能正常運作並處理行政事務。 以最新之相關資料為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於2018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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