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17條,各庭庭長之間的行政事務的劃分和處理,將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庭長的意見後做出決定。此外,也可以由一人負責處理共同性的行政事務。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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