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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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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 三、本庭評議之主持。 四、本庭評議簿之保管。 五、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 六、本庭法官工作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七、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之指揮及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八、年終會議決議及院長交辦事項之處理。 九、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 十、法律問題之研究。 十一、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之主持。 十二、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庭務之處理。
  2. 2.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內容如下: 1. 庭長職掌如下: - 監督本庭事務。 - 監督執行處事務。 - 主持本庭評議。 - 保管本庭評議簿。 - 決行本庭各項文稿。 - 擬議本庭法官工作的考核與獎懲。 - 操控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的指揮、監督、考核與獎懲。 - 處理年終會議的決議事項及院長交辦事項。 - 負責人民陳訴事件的調查與擬議。 - 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 - 主持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 - 處理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 處理其他相關庭務。 2.如果庭內尚未設置庭長,則審判長可準用前述規定。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最新版本)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庭長負責監督庭內事務,包括評議、文稿決行以及配置法官助理等工作的指揮與操行。此外,庭長也參與人民陳訴事件的調查與擬議,並負責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庭長還負責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的主持,並處理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庭長職掌的最新規定可以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的相關章節。

  • 核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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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規定:「庭長職掌如下: 一、本庭事務之監督。 二、執行處事務之監督。 三、本庭評議之主持。 四、本庭評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