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內容如下: 1. 庭長職掌如下: - 監督本庭事務。 - 監督執行處事務。 - 主持本庭評議。 - 保管本庭評議簿。 - 決行本庭各項文稿。 - 擬議本庭法官工作的考核與獎懲。 - 操控配置本庭法官助理及其他職員工作的指揮、監督、考核與獎懲。 - 處理年終會議的決議事項及院長交辦事項。 - 負責人民陳訴事件的調查與擬議。 - 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 - 主持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 - 處理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 - 處理其他相關庭務。 2.如果庭內尚未設置庭長,則審判長可準用前述規定。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最新版本)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庭長負責監督庭內事務,包括評議、文稿決行以及配置法官助理等工作的指揮與操行。此外,庭長也參與人民陳訴事件的調查與擬議,並負責進行法律問題的研究。庭長還負責抽籤或電腦分案事務的主持,並處理有關業務改進建議事項。庭長職掌的最新規定可以參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的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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