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所置主任一人,書記官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辦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存所的組織與職掌。根據該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存所由一位提存所置主任、書記官以及其他若干人員組成,負責辦理提存事務。不過,法院也有權指派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任提存所的職務。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最新修訂日期:10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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