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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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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所置主任一人,書記官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辦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59條規定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存所的組織與職掌。根據該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存所由一位提存所置主任、書記官以及其他若干人員組成,負責辦理提存事務。不過,法院也有權指派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任提存所的職務。 參考資料: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最新修訂日期:109年12月16日)

  • 提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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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規定:「提存所置主任一人,書記官及其他人員若干人,辦理提存事務。但法院得指定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兼辦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