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查官承法官之命,依專業類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案件之商業問題判斷。 二、商業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專業意見。 三、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該條規定了商業調查官的職責和權限。商業調查官可以依法官的指示,進行商業問題的判斷,收集、分析商業資料並提供專業意見,以及執行其他法令所規定的事務。商業調查官的職責是協助法官處理與商業相關的案件,並提供專業的意見和資料,以促進正確和公正的審判。例如,在商業訴訟案件中,商業調查官可以協助法官對商業問題進行評估和判斷,並蒐集相關的商業資料,以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此外,商業調查官還可以執行其他法令規定的事務,例如調查商業合規性、商業交易的公平性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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