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27條規定,第三章的規定適用於專業法庭。依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3條,該法規程之目的在於確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審判工作有秩序、高效率及正當性,並提供是否通過專業民事訴訟審判官執行案件裁決審判。該法規程第15條第1項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專業法庭依照相關法條及本法規程之規定,負責審理智慧財產權、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相關案件之訴訟。因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27條的規定就是指專業法庭應準用第三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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