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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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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處之事務,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
  2. 2.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規定了執行處的事務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和執達員辦理。根據法院的需求和相應的標準,書記官的遴選應優先考慮那些具有豐富經驗和卓越成績的人,尤其是那些在民事領域有紀錄的人。具體例子可能包括在執行程序中對案件文件進行處理、跟進執行進度以及協助法官和其他執法人員完成執行任務等。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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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規定:「執行處之事務,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