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28 條規定了執行處的事務由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和執達員辦理。根據法院的需求和相應的標準,書記官的遴選應優先考慮那些具有豐富經驗和卓越成績的人,尤其是那些在民事領域有紀錄的人。具體例子可能包括在執行程序中對案件文件進行處理、跟進執行進度以及協助法官和其他執法人員完成執行任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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