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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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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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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再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9 年 08 月 12 日
國民法官法 第七節 再審
§ 93
共 1 條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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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後,參與判決之
國民法官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亦得
聲請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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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上訴
§ 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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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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