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93 條

判決確定後,參與判決之國民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亦得聲請再審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若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就該案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當事人得聲請再審。

Q · 判決確定後,能因為當初的國民法官有問題而翻案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判決確定後,若參與判決的國民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該犯罪足以影響原判決,當事人得聲請再審。兩個硬條件缺一不可:一是犯罪「已經證明」(通常意味該國民法官已有有罪確定判決),二是該犯罪「足以影響原判決」。單純懷疑、檢舉或偵查中都還不夠,必須是被證明的職務犯罪才能敲開這道專屬再審之門。

白話解讀

判決確定了,照理說塵埃落定,連上訴的門都關了。但這條替你留了一道後門:如果事後證明,當初參與判你的某位國民法官,在這個案子上犯了職務上的罪,而且這件事足以影響原本的判決,你可以聲請再審。想想看,如果一個國民法官收了對方的錢(這就直接連到第94條的收賄罪),或在評議過程中犯了職務上的罪,那這個判決的根基就被汙染了。一般再審的門檻極高,通常要有足以動搖原判決的全新證據。這條等於替國民參與審判量身打造了一個專屬的再審事由:審判者本人的職務犯罪。但別誤會它很好用,兩個硬條件卡著:那個罪必須「已經證明」,而且要「足以影響原判決」,不是隨口指控某位國民法官有問題就能重啟你的案子。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專屬的再審事由:當參與判決的國民法官就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時,當事人得在刑事訴訟法既有再審架構之外,另以此事由聲請再審。其核心要件為「職務犯罪已證明」加「足以影響原判決」雙重門檻,用以在判決安定性與審判廉潔之間設下精準開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判決都確定好幾年了,還能因為法官的問題翻案嗎?

在特定情況可以。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規定,參與判決的國民法官就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時,得聲請再審。它是替已確定判決開的例外通道,跟一般刑事再審制度接軌。內行人提示:核心要件是那個罪要「已經證明」,通常意味要有對該國民法官的有罪確定判決,單純懷疑、檢舉、甚至偵查中都還不夠。

Q2我只是覺得當初某個國民法官態度有問題,這樣能聲請再審嗎?

不行。本條要的是「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那是被證明的犯罪,不是態度不佳、看起來偏頗這類道德或印象層面的問題。再審門檻本來就高,這條也不例外。內行人提示:與其糾結態度,不如確認有沒有對該國民法官的職務犯罪認定,並把「該犯罪如何影響你的判決結果」這條因果說清楚。

Q3聲請第 93 條再審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最核心的是那位國民法官就本案職務犯罪的有罪確定判決,這是「已經證明」要件的根本。接著要在聲請狀中具體論證該犯罪如何足以影響原判決,並對照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向管轄法院提出。內行人提示:聲請狀別只寫「審判被汙染」,法院真正審查的是「該職務犯罪與原判決結果之間的因果」,因果寫不到位,再審之門就開不了。

Q4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是什麼?

國民參與審判專屬再審事由:國民法官就該案犯職務罪已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得聲請再審,是一般案件沒有的救濟通道。

Q5什麼叫國民法官犯職務上之罪?

指國民法官因執行審判職務而犯的罪,如評議審判中收賄(連動第 94 條)、洩密等,與其審判職權直接相關。

Q6「足以影響原判決」是什麼意思?

指該職務犯罪與原判決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若原判決另有充分證據足以支撐,可能被認定影響不足。

Q7第 93 條的再審和一般再審是什麼關係?

本條不自成一國,是在刑事訴訟法既有再審架構上額外補的專屬事由,聲請時兩套規定要一起看。

Q8第 93 條再審怎麼聲請?

取得國民法官職務犯罪的有罪確定判決 → 論證其足以影響原判決 → 對照刑訴再審程序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Q9聲請再審要準備哪些證據?

最核心是該國民法官就本案職務犯罪的有罪確定判決,加上具體連結犯罪與原判決結果的因果論證。

Q10怎麼證明職務犯罪「足以影響原判決」?

把該犯罪如何介入評議、認事或量刑的因果鏈寫清楚,不能只主張「審判被汙染」這種空泛說法。

Q11聲請再審有沒有時間限制?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原則上不受期間限制;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者則有時效,建議取得確定判決後儘速提出。

Q12第 93 條 vs 刑訴第 420 條一般再審差在哪?

一般再審多需動搖原判決的新證據,第 93 條專為審判者本身職務犯罪量身加開,是國民參與審判特有的事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retriallay_judge_retrial
適用對象一般刑事案件當事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當事人
核心事由足以動搖原判決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法定事由參與判決之國民法官就該案犯職務上之罪已證明
證明門檻依各款法定事由認定職務犯罪已經證明+足以影響原判決雙重要件
法源刑事訴訟法再審章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35 条第 7 号(裁判官・裁判員等の職務犯罪を再審事由とする規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20조 제7호(법관 등 직무 관련 범죄에 의한 재심)
🇨🇳 中國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再审)
🇩🇪 德國StPO § 359 Nr. 3(Straftat des Richters oder Schöffen als Wiederaufnahmegrund)
🇺🇸 美國Motion for new trial / collateral relief on grounds of judicial or juror misconduct(Fed. R. Crim. P. 3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