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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93 條

判決確定後,參與判決之國民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亦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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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若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就該案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當事人得聲請再審。

Q · 判決確定後,能因為當初的國民法官有問題而翻案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判決確定後,若參與判決的國民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該犯罪足以影響原判決,當事人得聲請再審。兩個硬條件缺一不可:一是犯罪「已經證明」(通常意味該國民法官已有有罪確定判決),二是該犯罪「足以影響原判決」。單純懷疑、檢舉或偵查中都還不夠,必須是被證明的職務犯罪才能敲開這道專屬再審之門。

白話解讀

判決確定了,照理說塵埃落定,連上訴的門都關了。但這條替你留了一道後門:如果事後證明,當初參與判你的某位國民法官,在這個案子上犯了職務上的罪,而且這件事足以影響原本的判決,你可以聲請再審。想想看,如果一個國民法官收了對方的錢(這就直接連到第94條的收賄罪),或在評議過程中犯了職務上的罪,那這個判決的根基就被汙染了。一般再審的門檻極高,通常要有足以動搖原判決的全新證據。這條等於替國民參與審判量身打造了一個專屬的再審事由:審判者本人的職務犯罪。但別誤會它很好用,兩個硬條件卡著:那個罪必須「已經證明」,而且要「足以影響原判決」,不是隨口指控某位國民法官有問題就能重啟你的案子。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專屬的再審事由:當參與判決的國民法官就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時,當事人得在刑事訴訟法既有再審架構之外,另以此事由聲請再審。其核心要件為「職務犯罪已證明」加「足以影響原判決」雙重門檻,用以在判決安定性與審判廉潔之間設下精準開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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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是什麼?

國民參與審判專屬的再審事由:國民法官就該案犯職務罪已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得聲請再審。

Q2判決確定多年後還能因國民法官的問題翻案嗎?

可以,但須該國民法官的職務犯罪已被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單純懷疑不行。

Q3什麼叫國民法官犯職務上之罪?

如評議、審判過程中收賄(連動第 94 條)、洩密等與其審判職務直接相關的犯罪。

Q4只是覺得國民法官態度有偏頗能聲請再審嗎?

不行,本條要的是已被證明的犯罪,不是態度或道德瑕疵。

Q5聲請再審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核心是該國民法官就本案職務犯罪的有罪確定判決,加上論證其如何影響原判決。

Q6受害人也能用第 93 條聲請再審嗎?

可以,為受判決人利益或不利益均得聲請,但不利益聲請受時效限制。

Q7第 93 條和一般刑事再審差在哪?

一般再審多需動搖原判決的新證據,第 93 條專為審判者本身職務犯罪量身加開。

Q8國民法官的職務犯罪還在偵查中,能先聲請再審嗎?

不能,本條要求「已經證明」,偵查中未確定不符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retriallay_judge_retrial
適用對象一般刑事案件當事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當事人
核心事由足以動搖原判決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法定事由參與判決之國民法官就該案犯職務上之罪已證明
證明門檻依各款法定事由認定職務犯罪已經證明+足以影響原判決雙重要件
法源刑事訴訟法再審章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35 条第 7 号(裁判官・裁判員等の職務犯罪を再審事由とする規定)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20조 제7호(법관 등 직무 관련 범죄에 의한 재심)
🇨🇳 中國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再审)
🇩🇪 德國StPO § 359 Nr. 3(Straftat des Richters oder Schöffen als Wiederaufnahmegrund)
🇺🇸 美國Motion for new trial / collateral relief on grounds of judicial or juror misconduct(Fed. R. Crim. P.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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