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93 條
判決確定後,參與判決之國民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者,亦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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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若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就該案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當事人得聲請再審。
Q · 判決確定後,能因為當初的國民法官有問題而翻案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判決確定後,若參與判決的國民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該犯罪足以影響原判決,當事人得聲請再審。兩個硬條件缺一不可:一是犯罪「已經證明」(通常意味該國民法官已有有罪確定判決),二是該犯罪「足以影響原判決」。單純懷疑、檢舉或偵查中都還不夠,必須是被證明的職務犯罪才能敲開這道專屬再審之門。
白話解讀
判決確定了,照理說塵埃落定,連上訴的門都關了。但這條替你留了一道後門:如果事後證明,當初參與判你的某位國民法官,在這個案子上犯了職務上的罪,而且這件事足以影響原本的判決,你可以聲請再審。想想看,如果一個國民法官收了對方的錢(這就直接連到第94條的收賄罪),或在評議過程中犯了職務上的罪,那這個判決的根基就被汙染了。一般再審的門檻極高,通常要有足以動搖原判決的全新證據。這條等於替國民參與審判量身打造了一個專屬的再審事由:審判者本人的職務犯罪。但別誤會它很好用,兩個硬條件卡著:那個罪必須「已經證明」,而且要「足以影響原判決」,不是隨口指控某位國民法官有問題就能重啟你的案子。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專屬的再審事由:當參與判決的國民法官就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時,當事人得在刑事訴訟法既有再審架構之外,另以此事由聲請再審。其核心要件為「職務犯罪已證明」加「足以影響原判決」雙重門檻,用以在判決安定性與審判廉潔之間設下精準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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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是什麼?▾
國民參與審判專屬的再審事由:國民法官就該案犯職務罪已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得聲請再審。
Q2判決確定多年後還能因國民法官的問題翻案嗎?▾
可以,但須該國民法官的職務犯罪已被證明,且足以影響原判決,單純懷疑不行。
Q3什麼叫國民法官犯職務上之罪?▾
如評議、審判過程中收賄(連動第 94 條)、洩密等與其審判職務直接相關的犯罪。
Q4只是覺得國民法官態度有偏頗能聲請再審嗎?▾
不行,本條要的是已被證明的犯罪,不是態度或道德瑕疵。
Q5聲請再審需要準備什麼文件?▾
核心是該國民法官就本案職務犯罪的有罪確定判決,加上論證其如何影響原判決。
Q6受害人也能用第 93 條聲請再審嗎?▾
可以,為受判決人利益或不利益均得聲請,但不利益聲請受時效限制。
Q7第 93 條和一般刑事再審差在哪?▾
一般再審多需動搖原判決的新證據,第 93 條專為審判者本身職務犯罪量身加開。
Q8國民法官的職務犯罪還在偵查中,能先聲請再審嗎?▾
不能,本條要求「已經證明」,偵查中未確定不符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retrial | lay_judge_retrial |
|---|---|---|
| 適用對象 | 一般刑事案件當事人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當事人 |
| 核心事由 | 足以動搖原判決的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法定事由 | 參與判決之國民法官就該案犯職務上之罪已證明 |
| 證明門檻 | 依各款法定事由認定 | 職務犯罪已經證明+足以影響原判決雙重要件 |
| 法源 | 刑事訴訟法再審章 | 國民法官法第 93 條+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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