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94 條
-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2.候選國民法官於未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預以不行使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後履行者,亦同。
- 3.犯前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4.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5.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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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94 條規範國民法官收賄罪: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而許以不正行使職務,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Q · 當國民法官收錢喬判決會怎樣?
依國民法官法第 94 條,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答應不行使職務或為特定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罪在「要求、期約」階段即成立,不必真的收到錢;候選國民法官預先約定上任後放水並事後履行也適用。犯後自首並自動繳回全部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解讀
你可能沒想過,被抽中當國民法官,法律上你就短暫變成了「準公務員」,受賄的後果跟貪污的公務員幾乎一樣重。這條說的是: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答應不行使職務或照某種方式行使,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注意「要求、期約、收受」三個動詞,連開口要、講好價碼都算,不必真的把錢拿到手。更狠的是第二項:你還只是候選國民法官、根本還沒被選上,就先講好「等我當上就放水」,事後真的當上並履行,照樣抓。法律也給了退路:自首並繳回所得可以減免甚至免刑,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可以減刑,幫忙查出其他共犯還能再加碼,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輕微情節也能減。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94 條為國民法官收賄罪,規範依法選任參與刑事審判之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於職務上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當行使職務之刑事責任,並前置適用於候選國民法官階段,構成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廉潔性的核心刑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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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國民法官收賄會被判多重?▾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與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同一量級。
Q2還沒收到錢只是答應幫忙算犯罪嗎?▾
算。要求、期約、收受三階段都成立犯罪,開口要或談好條件就既遂,拿到錢與否只影響情節。
Q3候選國民法官還沒上任就約定放水會被抓嗎?▾
會。第二項前置打擊候選階段,預先約定上任後不當行使職務,事後真的當上並履行即處罰。
Q4收賄後自首有用嗎?▾
有。犯罪被發覺前自首並繳回全部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Q5偵查中才認罪還能減刑嗎?▾
可以但較弱。偵查中自白並繳回所得減輕其刑,供出共犯可再減輕或免除。
Q6收的金額很小也會被重判嗎?▾
所得或所圖得財物在五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但仍構成本罪。
Q7國民法官收賄跟公務員貪污差在哪?▾
刑度量級相同,立法上把臨時行使審判權的國民比照公務員課責,骨架取自刑法賄賂罪。
Q8本罪會影響已宣判的案件嗎?▾
可能。收賄罪經證明確定,被汙染的確定判決當事人得依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聲請再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時機 | 效果 | 加碼 |
|---|---|---|---|
| 犯後自首 + 繳回全部所得 | 犯罪被發覺前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
| 偵查中自白 + 繳回全部所得 | 偵查中 | 減輕其刑 | 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情節輕微 | 不限 | 減輕其刑 | 所得或所圖得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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