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94 條
-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2.候選國民法官於未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預以不行使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後履行者,亦同。
- 3.犯前二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4.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5.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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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94 條規範國民法官收賄罪: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而許以不正行使職務,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Q · 當國民法官收錢喬判決會怎樣?
依國民法官法第 94 條,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答應不行使職務或為特定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罪在「要求、期約」階段即成立,不必真的收到錢;候選國民法官預先約定上任後放水並事後履行也適用。犯後自首並自動繳回全部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解讀
你可能沒想過,被抽中當國民法官,法律上你就短暫變成了「準公務員」,受賄的後果跟貪污的公務員幾乎一樣重。這條說的是: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答應不行使職務或照某種方式行使,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注意「要求、期約、收受」三個動詞,連開口要、講好價碼都算,不必真的把錢拿到手。更狠的是第二項:你還只是候選國民法官、根本還沒被選上,就先講好「等我當上就放水」,事後真的當上並履行,照樣抓。法律也給了退路:自首並繳回所得可以減免甚至免刑,偵查中自白並繳回可以減刑,幫忙查出其他共犯還能再加碼,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輕微情節也能減。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94 條為國民法官收賄罪,規範依法選任參與刑事審判之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於職務上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當行使職務之刑事責任,並前置適用於候選國民法官階段,構成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廉潔性的核心刑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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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國民法官收了當事人的錢,真的會跟貪污一樣重判嗎?▾
是的。本條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收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刑度與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屬同一量級,因為法律把臨時行使審判權的國民比照執行公權力者課責。內行人提示:「要求、期約、收受」三階段都成立犯罪,連開口要或談好條件、還沒拿錢都算,這是最多人誤判的地方。
Q2我收了錢但很後悔,現在自首還來得及嗎?有差嗎?▾
差很多。依本條,犯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偵查中自白並繳回所得可減刑,再供出共犯還能加碼減免。內行人提示:自首必須趕在犯罪「被發覺前」,一旦案發再投案就只能走自白那條較弱的減免,時機就是籌碼,越早越值錢。
Q3我只是候選國民法官,還沒被選上,先答應幫人也會被抓嗎?▾
會。第二項專門處理這種情形:候選國民法官在還沒任職時,預先約定上任後不行使職務或為一定行使而收受不正利益,事後真的當上並履行的,比照第一項處罰。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還沒上任就沒事」,這個前置條款正是用來堵這個僥倖,別把候選階段當成法外空間。
Q4當國民法官收錢會怎樣?▾
依國民法官法第 94 條成立收賄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與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同級。
Q5國民法官法第 94 條是什麼?▾
規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上收賄的刑責,並前置適用於候選國民法官階段,是國民參與審判廉潔性的核心刑罰。
Q6什麼叫要求、期約、收受?▾
賄賂罪三個既遂階段:開口索求、雙方談定條件、實際取得財物,任一階段成立即既遂,不必真的拿到錢。
Q7國民法官收賄跟公務員貪污差在哪?▾
刑度量級相同,立法把臨時行使審判權的國民比照公務員課責,規範骨架取自刑法第 121、122 條賄賂罪。
Q8國民法官收賄後怎麼自首減刑?▾
趕在犯罪被發覺前向檢調自首並自動繳回全部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供出共犯者免除其刑。
Q9偵查中才認罪要怎麼爭取減刑?▾
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回全部所得可減輕其刑,再供出其他正犯或共犯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Q10發現國民法官收賄影響我的案件怎麼辦?▾
保全對話紀錄、金流、證人等證據後向檢調檢舉,並評估日後依本罪確定聲請再審的可能。
Q11收賄金額多少以下可以減刑?▾
情節輕微且所得或所圖得財物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依第 5 項得減輕其刑,但仍構成本罪。
Q12國民法官收賄 vs 公務員受賄差在哪?▾
刑度量級相同,差別在主體:本條對臨時行使審判權的國民,刑法第 121、122 條對常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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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 | 時機 | 效果 | 加碼 |
|---|---|---|---|
| 犯後自首 + 繳回全部所得 | 犯罪被發覺前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
| 偵查中自白 + 繳回全部所得 | 偵查中 | 減輕其刑 | 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 情節輕微 | 不限 | 減輕其刑 | 所得或所圖得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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