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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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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3. 3.犯第一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95 條處罰對國民法官行賄者,最重七年徒刑併科百萬罰金,但犯後自首免除其刑、偵審中自白可減免。

Q · 想塞錢給國民法官喬判決,會怎樣?

最重關七年,光開口就可能成罪

依國民法官法第 95 條第一項,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要他不行使或照你的意思行使職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行求」是單方提出,不需對方答應就可能成立。但第二項給出口:犯後自首者免除其刑,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解讀

如果有人動了「搞定一個國民法官」的念頭,這條就是替行賄那一方準備的牢房。對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要他不行使職務或照你的意思行使,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比起收賄那一方(第94條三年以上),刑度輕一級,但別誤會這是「比較沒事」。立法者給行賄方留了一條很大的活路:犯後自首「免除其刑」,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財物在五萬元以下的輕微情節也能減。為什麼對行賄方這麼寬?因為要瓦解一樁賄賂,最有效的方法是讓送錢的人願意反咬,這是制度設計裡冷靜的算計。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95 條為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行賄罪」,規範任何人以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方法,換取國民法官不行使職務或為特定行使之行為,並配置自首免刑、自白減免及五萬元以下輕微情節減刑的寬赦機制,與第 94 條收賄罪形成對向處罰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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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私下探探口風、還沒真的給錢,這樣也算行賄嗎?

可能已經算。本條的「行求」是單方提出賄賂的行為,只要你向國民法官提出以財物或不正利益換取他不行使或特定行使職務的意思,不需要對方答應、也不需要真的交付,犯罪就可能成立。很多人卡在「要對方收了才算」的直覺,但行求與期約都是獨立的入罪階段。

Q2我已經塞錢給國民法官了,現在自首有用嗎?

非常有用。本條規定犯後自首者免除其刑,這比偵查中才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優惠更徹底。自首必須趕在犯罪被發覺前,一旦案件已被查獲,你就只能走自白那條,效果弱一截,所以時間本身就是最大的籌碼。

Q3行賄比收賄輕,風險是不是比較小?

輕一級不代表沒事。本罪仍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且一旦留下前科,對人生的衝擊遠超過想省下的那點麻煩。

Q4賄款在五萬元以下會比較輕嗎?

依第三項,犯行情節輕微,且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但這是減刑而非不罰,仍構成犯罪。

Q5國民法官法第 95 條是什麼?

處罰對國民法官行賄、企圖左右其職務行使的人,最重七年徒刑併科百萬罰金,並設自首免刑出口。

Q6什麼叫行求、期約、交付?

行求是單方提出賄賂、期約是雙方合意將來給付、交付是實際給付,三者都是獨立入罪階段。

Q7賄賂以外的『其他不正利益』指什麼?

指金錢以外足以滿足需求的利益,如職位、性招待、債務免除等,能換取職務行為即落入本罪。

Q8本條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保護國民法官依法獨立、不受金錢收買的審判職權,守住審判不可被收買的底線。

Q9行賄國民法官後怎麼自首止血?

趁犯罪被發覺前,委任律師後主動向檢調自首並完整陳述行賄全貌,依本條免除其刑。

Q10發現有人賄賂審我案的國民法官怎麼辦?

立即保全對話與金流證據,向檢調檢舉,並評估判決是否受汙染、預作再審或上訴救濟。

Q11賄款金額怎麼影響刑度?

情節輕微且財物或不正利益在五萬元以下者依第三項減輕其刑,金額是減刑的判準之一。

Q12怎麼判斷自己停在哪個犯罪階段?

看是否只開口(行求)、已達成將來給付合意(期約)、或已實際交付,階段影響評價與陳述策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贈賄罪(裁判員・補充裁判員への贈賄)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 배심원 증뢰죄
中國刑法第 389 條 行贿罪(人民陪审员视同审判人员)
德國StGB § 334 (Bestechung) i.V.m. § 11 Abs. 1 Nr. 3(Schöffen als Richter)
法國Code pénal art. 434-9(corruption d'un juré / magistrat)
美國18 U.S.C. § 201(b)(bribery of juro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立法理由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否公正執行其職務,至關重要,為維護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公正,並遏止外界可能不當干擾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等規定,明定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之罰則,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行為人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犯行賄等罪,如於犯後表示悔改之意,而主動向有權偵查犯罪機關自首,或於偵審程序中自白其犯罪者,自宜給予減免刑責之寬典,以勵自新。另如行賄之情節輕微,且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因對於法秩序破壞之程度較低,如仍科處第一項之法定刑度,實有顯失均衡之虞。是亦應予以減輕其刑,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 國民法官名詞
  • 行求名詞
  • 期約名詞
  • 不正利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自首名詞
  • 免除名詞
  • 偵查名詞
  • 自白名詞
(1090722 制定)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得否公正執行其職務,至關重要,為維護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公正,並遏止外界可能不當干擾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等規定,明定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之罰則,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行為人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犯行賄等罪,如於犯後表示悔改之意,而主動向有權偵查犯罪機關自首,或於偵審程序中自白其犯罪者,自宜給予減免刑責之寬典,以勵自新。另如行賄之情節輕微,且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因對於法秩序破壞之程度較低,如仍科處第一項之法定刑度,實有顯失均衡之虞。是亦應予以減輕其刑,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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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95 條規定:「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9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