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犯第一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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