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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國民法官法 第 92 條

  1. 1.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但關於事實之認定,原審判決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
  2. 2.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撤銷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一、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者。 二、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三款之情形。 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四、諭知無罪,係違背法令而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或認定事實錯誤致影響於判決。 五、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認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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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92 條限制二審:事實認定除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顯然影響判決,否則不得撤銷,上訴攻防重心在法律適用與程序瑕疵。

Q · 國民法官判我有罪,我上訴二審改得了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92 條,二審對國民法官的事實認定設了高牆:除非原審「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顯然影響於判決」,否則二審不得撤銷。也就是說,單純「我覺得證據不該這樣解讀」沒用,事實要錯到明顯違反常理或邏輯才動得了。真正能攻的縫在法律適用錯誤、程序違法與判決理由矛盾,這才是二審會實質審查的地方。

白話解讀

上訴會不會成功,這條把標準寫得很細,而最關鍵的是那個但書。普通刑案二審可以重新調查、自己把事實再認定一遍。但國民法官的案子不行:只要原審對事實的認定沒有明顯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顯然影響判決,二審就算心裡覺得「換我會判不一樣」,也不能撤銷。這等於把「事實」這塊地盤大幅留給當初聽審的國民法官。二審真正能動的,是法律適用錯了、程序違法、判決理由矛盾這些。撤銷之後原則上二審自己改判,但碰到幾種特定情形(管轄、免訴、不受理判錯,或刑訴法第379條列的重大程序瑕疵,該判的沒判,無罪判決的事實認定違法,或為保障被告防禦權認為適當時)要發回原審重來。對你來說,這條直接決定上訴狀該主攻什麼:攻事實幾乎無效,攻法律與程序才有縫。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92 條為國民法官案件第二審撤銷與發回的標準條款:第一項確立「事實認定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顯然影響判決,二審不得撤銷」的高門檻,第二項規定撤銷後原則由二審自為判決、僅於管轄免訴不受理判錯、刑訴法第 379 條特定重大程序瑕疵、漏判、無罪判決事實認定違法、為保障被告防禦權等五種情形發回原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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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法 92 條是什麼?

規範國民法官案件二審撤銷與發回的標準,把事實認定大幅留給原審國民法官。

Q2國民法官認定的事實,二審能改嗎?

除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顯然影響判決,否則二審不得撤銷。

Q3二審什麼時候會自己改判,什麼時候會發回?

原則自為判決,符合但書五種情形(如刑訴法 379 條重大程序瑕疵、漏判)才發回。

Q4國民法官案上訴要主攻什麼?

攻事實幾乎無效,攻法律適用錯誤與程序違法才有縫。

Q5什麼叫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原審對事實的推論明顯違反一般生活常理或邏輯規則的程度。

Q6發回更審對被告有利嗎?

不一定,案子重走一遍結果未必更好,戰線反而拉長。

Q7上訴期限多久?

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

Q8漏判可以當上訴理由嗎?

可以,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符合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是穩的著力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普通刑案二審國民法官案二審
事實重新認定可重新調查、自為事實認定原則不得撤銷,僅限違背經驗/論理法則且顯影響判決
二審審查重心事實與法律皆可全面審查法律適用、程序違法、判決理由矛盾為主
撤銷後處理多自為判決原則自為判決,五種情形發回原審
上訴策略攻事實仍有空間攻事實近死路,攻法律程序才有縫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裁判員の参加する刑事裁判に関す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382条(控訴審の事実誤認審査,最高裁平成24年2月13日判決確立尊重一審原則)
🇰🇷 韓國국민의 형사재판 참여에 관한 법률(국민참여재판)— 단, 배심원 평결은 권고적 효력에 그쳐 항소심 사실심사 제한 구조는 상이
🇩🇪 德國StPO §§ 312, 337(Schöffengericht 參審制;Revision 僅審查法律問題不重新認定事實,與本條精神部分相通)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ppel des arrêts de cour d'assises(2011 年起 cour d'assises d'appel 採重新審理而非限縮事實審查,制度取向相反)
🇺🇸 美國Jackson v. Virginia, 443 U.S. 307 (1979)(陪審事實認定採「合理陪審團」標準,上訴審高度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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