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但關於事實之認定,原審判決非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顯然影響於判決者,第二審法院不得予以撤銷。
- 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撤銷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一、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者。 二、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或第十三款之情形。 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四、諭知無罪,係違背法令而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或認定事實錯誤致影響於判決。 五、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認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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