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91 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經上訴者,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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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 91 條要求上訴審法院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限制二審任意推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形成的原審判決。
Q · 國民法官判的案子上訴,二審可以整個重判嗎?
依國民法官法第 91 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經上訴後,上訴審法院必須「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不能把它當普通刑案重新認定事實。這條與第 92 條連動,把抽象宗旨變成具體限制:原審對事實的認定只要沒有明顯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二審即不得撤銷。實務上,這直接決定上訴主攻方向是「法律適用與程序瑕疵」,而非「重吵事實」。
白話解讀
六個一般國民加三個職業法官,花了好幾天聽完證據、一起評議,做出了判決。然後檢察官或被告上訴,案子到了第二審。問題來了:上面那群職業法官,能多大程度推翻這個由素人與法官共同得出的結論?這條就是踩煞車的那隻腳。它要求上訴審「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來審查,白話說就是:不准把國民參與的審判當成普通案件,想改就改。國民法官制度的價值,一部分正是讓一般人的生活經驗進入判決,如果二審能輕易用「我們專業、你們外行」翻盤,這個制度就被掏空了。所以這條表面上是寫給法官看的紀律,實際上是你身為被告或被害人時,看懂二審會怎麼動的鑰匙。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 91 條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訴審的審查界限規範,要求上訴審法院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限制其任意以不同心證推翻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形成之原審結論,藉以維繫人民參與審判的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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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民法官判的案子上訴二審會重判嗎?▾
不會像一般刑案重新認定事實。本條與第 92 條限制二審:原審事實認定無明顯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者,二審不得撤銷。
Q2國民法官法第 91 條是寫給誰看的?▾
表面是上訴審法官的審查紀律,實際是當事人判斷上訴該主攻什麼的地圖:攻法律與程序,不攻事實。
Q3什麼叫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
指二審審查須尊重國民法官以生活經驗參與形成的判斷,不得以「我們專業、你們外行」為由輕易推翻。
Q4國民法官案件上訴期限多久?▾
不服判決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逾期判決確定。
Q5二審還能不能調查新證據?▾
受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宗旨與第 92 條限制,續行調查與重新認定事實的空間大幅限縮,不同於一般刑案二審。
Q6檢察官對無罪判決上訴會怎樣?▾
須說服上訴審原審是「適用法律或程序錯誤」而非「看法不同」,否則本條會擋下任意翻案。
Q7被害人覺得判太輕能靠二審加重嗎?▾
二審不是重新感受案情的場域,本條要求尊重原審審判結構,期待二審大幅加重常落空。
Q8上訴理由狀該怎麼寫才有用?▾
火力集中在原審違背法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瑕疵,並援引本條主張二審不得任意以不同心證推翻原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criminal | citizen_judge_case |
|---|---|---|
| 二審審查密度 | 可續行調查、重新認定事實 | 受本條與第 92 條限制,事實認定無明顯違法不得撤銷 |
| 事實認定地位 | 二審可自為心證取代原審 | 尊重國民法官判斷,原則保留給原審 |
| 上訴主攻方向 | 事實與法律均可全面爭執 | 以法律適用與程序瑕疵為主戰場 |
| 制度價值 | 上級審糾錯為主 | 在糾錯與尊重國民判斷之間取得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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