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 90 條
- 1.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 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 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 2.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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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90條規定,第二審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僅三種例外得調查,使案件勝負重心落在第一審。
Q · 國民法官的案子,二審還能不能提新證據?
依國民法官法第90條,當事人與辯護人在第二審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僅三種例外得調查:一、符合第64條第1項第1、4、6款法院本應調查之情形;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此外,一審已合法調查且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二審得逕作判斷依據。
白話解讀
傳統打官司有個讓人安心的潛規則:一審輸了,二審還能重來,甚至把當初藏著的證據再搬出來拚一次。國民法官的案子把這個退路收掉了。第90條說,到了第二審,當事人和辯護人原則上不能再聲請調查新證據,只留三個窄門:一是符合第64條那幾種法院本來就該查的情形,二是你不是因為偷懶或疏忽、確實沒辦法在一審提出,三是這份事實或證據是一審辯論結束後才冒出來的。第二項還補一刀:一審合法調查過、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二審可以直接拿來用,不必重來。這整套設計只為一件事:讓素人國民法官在第一審做出的判斷站得住腳,不被二審輕易推翻。對你的意思很直接:這種案子,勝負在一審就定了大半。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90條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事後審」核心規範,限制當事人與辯護人於第二審聲請調查新證據,僅保留三個例外窄門,使國民法官在第一審所為之事實認定具有終局分量,避免素人判斷遭二審輕易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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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二審可以提新證據嗎?▾
原則上不行,僅三種例外得調查。
Q2國民法官法第90條的三個例外是什麼?▾
符合第64條情形、非因過失未能於一審提出、一審辯論終結後才存在的事實或證據。
Q3為什麼國民法官案二審管得比普通刑案嚴?▾
因制度重心刻意放在第一審,讓素人國民法官的認定不被輕易推翻。
Q4一審漏提的證據還救得回來嗎?▾
除非能證明「非因過失」未能提出,否則二審不予調查。
Q5什麼是事後審?▾
二審只審查一審判斷有無錯誤,原則上不重新調查證據。
Q6上訴國民法官判決有期限嗎?▾
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充適用刑事訴訟法。
Q7一審調查過的證據二審還要重查嗎?▾
有證據能力且經原審合法調查者,二審得逕作判斷依據,不必重查。
Q8新證據怎樣才能擠進二審?▾
聲請時須當場指明落在第90條但書哪一款,並備齊「一審無法提出」的說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國民法官案(第90條) | 普通刑案(刑訴第361條) |
|---|---|---|
| 二審性質 | 事後審,原則不調查新證據 | 原則仍得調查證據,近似覆審 |
| 新證據門檻 | 僅三款例外得提 | 較寬鬆,可補提 |
| 制度目的 | 守住素人一審判斷的終局性 | 完整保障被告救濟 |
| 律師策略 | 資源壓在第一審、證據一次用盡 | 可保留王牌至二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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