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國民法官法90

快速跳轉
  1. 1.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 二、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 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2. 2.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法官法第90條規定,第二審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僅三種例外得調查,使案件勝負重心落在第一審。

Q · 國民法官的案子,二審還能不能提新證據?

原則不能,只有三個例外擠得進

依國民法官法第90條,當事人與辯護人在第二審原則上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僅三種例外得調查:一、符合第64條第1項第1、4、6款法院本應調查之情形;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此外,一審已合法調查且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二審得逕作判斷依據。

白話解讀

傳統打官司有個讓人安心的潛規則:一審輸了,二審還能重來,甚至把當初藏著的證據再搬出來拚一次。國民法官的案子把這個退路收掉了。第90條說,到了第二審,當事人和辯護人原則上不能再聲請調查新證據,只留三個窄門:一是符合第64條那幾種法院本來就該查的情形,二是你不是因為偷懶或疏忽、確實沒辦法在一審提出,三是這份事實或證據是一審辯論結束後才冒出來的。第二項還補一刀:一審合法調查過、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二審可以直接拿來用,不必重來。這整套設計只為一件事:讓素人國民法官在第一審做出的判斷站得住腳,不被二審輕易推翻。對你的意思很直接:這種案子,勝負在一審就定了大半。

法律定性

國民法官法第90條為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事後審」核心規範,限制當事人與辯護人於第二審聲請調查新證據,僅保留三個例外窄門,使國民法官在第一審所為之事實認定具有終局分量,避免素人判斷遭二審輕易推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民法官的案子,二審到底還能不能提新證據?

原則上不行。第90條把二審設計成「事後審」,當事人和辯護人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只有三種例外:符合第64條那幾款法院本應調查的情形、非因過失沒能在一審提出、以及一審辯論終結後才存在的事實或證據。能不能進這三個例外,九成取決於「非因過失」講不講得清楚,所以一審的證據準備紀錄要做好。

Q2為什麼國民法官的案子,二審管得比普通刑案嚴這麼多?

因為制度的重心被刻意放在第一審。普通刑案的二審原則上仍能調查證據(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幾乎可以重來一次;但國民法官案要讓素人在一審做出的判斷有份量,若二審能隨便推翻、重新收證,素人參與就形同虛設。理解這個「堅實第一審」的設計,就會明白為什麼好的辯護人把幾乎全部資源壓在第一審。

Q3一審漏提的證據,到二審還救得回來嗎?

除非能證明是「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否則二審法院連看都不會看就退回。實務上能否過關,取決於一審證據準備紀錄是否完整,那是證明你不是偷懶漏提的唯一依據。

Q4國民法官二審可以提新證據嗎?

原則上不行。第90條把二審設計成事後審,當事人與辯護人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僅三種例外得調查。

Q5國民法官法第90條三個例外是什麼?

一、第64條第1項第1、4、6款法院本應調查之情形;二、非因過失未能於一審聲請;三、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Q6什麼是事後審?

二審僅審查一審判斷有無違誤,原則上不重新調查證據,與覆審制(重來一次)相對。

Q7什麼叫「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

指當事人就未能在一審提出該證據一事,主觀上無可歸責的疏失,須舉證說明。

Q8國民法官案的新證據怎麼擠進二審?

聲請時當場指明落在但書哪一款,並備齊「一審無法提出」的說明與紀錄,於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Q9怎麼證明證據是「非因過失」漏掉的?

靠一審證據準備程序的完整紀錄佐證,例如該證據一審當時客觀上無法取得或不存在。

Q10國民法官判決怎麼上訴、期限多久?

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上訴(補充適用刑訴第349條),新證據聲請須於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

Q11一審已調查過的有利證據,二審怎麼用?

依第90條第2項,要求二審就有證據能力且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逕作判斷依據,不必重啟調查。

Q12國民法官二審 vs 普通刑案二審差在哪?

國民法官案是事後審(原則不收新證據),普通刑案二審原則仍得調查證據(刑訴第361條),近似覆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國民法官案(第90條)普通刑案(刑訴第361條)
二審性質事後審,原則不調查新證據原則仍得調查證據,近似覆審
新證據門檻僅三款例外得提較寬鬆,可補提
制度目的守住素人一審判斷的終局性完整保障被告救濟
律師策略資源壓在第一審、證據一次用盡可保留王牌至二審

國民法官案(第90條)

二審性質
事後審,原則不調查新證據
新證據門檻
僅三款例外得提
制度目的
守住素人一審判斷的終局性
律師策略
資源壓在第一審、證據一次用盡

普通刑案(刑訴第361條)

二審性質
原則仍得調查證據,近似覆審
新證據門檻
較寬鬆,可補提
制度目的
完整保障被告救濟
律師策略
可保留王牌至二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382条の2・第393条(控訴審の事後審性/やむを得ない事由による事実取調べの制限,與裁判員制度配套)
美國appellate court 原則不取證、尊重陪審團事實認定(deference to jury factfinding,非單一條文之原則)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90722 制定)

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   二、非因過失,未能於第一審聲請。   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之依據。

立法理由一、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就當事人、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已規定不得再聲請調查新證據,是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如仍許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新證據,將失卻國民參與審判落實集中審理之精神。因此,實有必要限制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權限。惟個案如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或非因過失而未能於第一審聲請,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如仍一概不准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實屬過苛,爰訂定第一項,以資衡平。再者,個案縱有上開得於第二審法院聲請調查之例外事由,仍應以第二審法院認有必要始進行調查為妥,爰附加調查必要性之要件,以資明確。至有關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部分,並未在本條規定之列,故自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二、上訴案件固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為充分之調查,以檢視原審判決是否有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違誤。惟具備證據能力,且已於原審經合法調查,而得作為證據之資料,如再重複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等規定進行交互詰問、提示、使辨認、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等調查人證、書證及物證之程序,非但無助於當事人訴訟權益,更與訴訟經濟有違,而無從實踐有效率之刑事審判,爰於第二項明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證明力之依據,毋庸再踐行上開調查程序。惟如原審就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有誤,或有證據未經合法調查之情形時,第二審法院自不得將其作為判斷之依據,併此敘明。

  • 辯護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條文
  • 名詞
  • 辯論名詞
  • 證據能力名詞
  • 國民法官法64條文
(1090722 制定)

一、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就當事人、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已規定不得再聲請調查新證據,是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如仍許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新證據,將失卻國民參與審判落實集中審理之精神。因此,實有必要限制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之權限。惟個案如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六款之情形,或非因過失而未能於第一審聲請,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如仍一概不准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實屬過苛,爰訂定第一項,以資衡平。再者,個案縱有上開得於第二審法院聲請調查之例外事由,仍應以第二審法院認有必要始進行調查為妥,爰附加調查必要性之要件,以資明確。至有關第二審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部分,並未在本條規定之列,故自應回歸適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併予敘明。   二、上訴案件固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部分為充分之調查,以檢視原審判決是否有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違誤。惟具備證據能力,且已於原審經合法調查,而得作為證據之資料,如再重複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六條等規定進行交互詰問、提示、使辨認、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等調查人證、書證及物證之程序,非但無助於當事人訴訟權益,更與訴訟經濟有違,而無從實踐有效率之刑事審判,爰於第二項明定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第二審法院得逕作為判斷證明力之依據,毋庸再踐行上開調查程序。惟如原審就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有誤,或有證據未經合法調查之情形時,第二審法院自不得將其作為判斷之依據,併此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法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法第 90 條規定:「當事人、辯護人於第二審法院,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法官法第 9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