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去職,包括撤職、解除職務及罷免。
轄區不完整之省,其議會與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後,各相關法規未制 (訂) 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仍繼續適用。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後一年內完成本法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