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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第 七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所定去職,包括撤職、解除職務及罷免。

轄區不完整之省,其議會與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另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後,各相關法規未制 (訂) 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仍繼續適用。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後一年內完成本法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