轄區不完整之省,其議會與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另定之。
省縣自治法第64條規定,轄區不完整的省(行政區域),其議會和政府的組織由行政院另行制定。這意味著對於轄區不完整的省,省議會和省政府的組織形式以及職權範圍由行政院進行具體的規定和指導。根據這一條規定,行政院可能會制定關於轄區不完整省議會和政府的組織條例,包括人數、職權、選舉方式等相關事項。具體來說,行政院可能根據該省的特殊情況和需求,制定相應的組織安排,以確保其自治和行政運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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