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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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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8 年 04 月 14 日
省縣自治法 第七章 附則
§ 63–66
共 4 條
第 63 條
開啟 ›
本法所定去職,包括
撤職
、解除職務及罷免。
第 64 條
開啟 ›
轄區不完整之省,其議會與政府之組織,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 65 條
開啟 ›
本法公布施行後,各相關法規未制 (訂) 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仍繼續適用。
第 66 條
開啟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後一年內完成本法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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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治監督
§ 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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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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