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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自治法 第七章 附則

§ 63–664

65
本法公布施行後,各相關法規未制 (訂) 定、修正前,現行法規仍繼續適用。
66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至行政區域及行政層級重新調整劃分後一年內完成本法之修正,逾期本法失效。
省縣自治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