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法所定去職,包括撤職、解除職務及罷免。
依據省縣自治法第63條,該法定義去職包括撤職、解除職務及罷免。這意味著根據這條法條,有三种方式可以使一個人失去職位,分別是被撤職、解除職務及罷免。具體適用於哪一種方式需要參考相關法律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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