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議員、省長、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長) 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依前條規定延期辦理改選時,其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之。如於延長任期中出缺時,任其缺額,均不補選。
根據省縣自治法第62條的規定,當省議員、省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任期屆滿,並且根據前一條的規定延期辦理改選時,他們的本屆任期將根據實際情況延長。如果在延長的任期中有缺額產生,則這些缺額不予補選。 範例:假設一個縣(市)的省長的任期屆滿,根據法律的規定,因特殊情況而延期辦理改選,那麼該省長的本屆任期將根據實際情況延長。在延長的任期中,如果該縣(市)的縣長辭職或過世而產生缺額,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這個缺額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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