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8.23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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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上級審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於本法施行後經發回或發交者,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辦理。但應發回或發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者,不在此限。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勞動事件,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付調解,其調解程序尚未終結者,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行之;於施行後移付調解者,亦同。
-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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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8.2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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