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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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勞動事件,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付調解,其調解程序尚未終結者,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行之;於施行後移付調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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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6條,如果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經進行並移交調解的勞動事件,且調解程序尚未完結,則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調解程序進行;如果在施行後才移交調解的勞動事件,同樣也要進行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調解程序。這條規定確保施行前後的勞動事件在調解程序上能夠依照法律進行。 參考資料: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相關函釋 1 則
- 繫屬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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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