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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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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勞動事件,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付調解,其調解程序尚未終結者,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行之;於施行後移付調解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6條,如果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已經進行並移交調解的勞動事件,且調解程序尚未完結,則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調解程序進行;如果在施行後才移交調解的勞動事件,同樣也要進行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調解程序。這條規定確保施行前後的勞動事件在調解程序上能夠依照法律進行。 參考資料: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相關函釋 1

  • 繫屬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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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勞動事件,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移付調解,其調解程序尚未終結者,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