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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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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除第三條情形外,於本法施行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按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二、依繫屬時之法律或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定法院之管轄。勞工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聲請移送者,應於本案言詞辯論前為之。 三、裁判費徵收,依起訴、聲請、上訴抗告時之法律定之。
  2. 2.前項事件,於本法施行後終結,經上訴或抗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尚未結束的勞動事件應如何處理。根據此規定,這些未結束的勞動事件可以按照本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結案,且不受到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關於調解前置的規定的限制。同時,根據當時的法律或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確定對此案件的管轄法院。如果勞工希望將案件轉交給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則應在辯論之前提出申請。另外,根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項的規定,裁判費的收取依據起訴、聲請、上訴或抗告時的法律所定。根據這些規定,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終結的案件,如果經過上訴或抗告,則適用勞動事件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一個例子可以舉出,如果有一個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在該法施行後尚未結束,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該案件應按照新法修正後的程序進行結案,且不受第16條第2項的限制。若勞工希望將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則應在辯論之前提出申請。另外,裁判費的收取則根據當時的法律來確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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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除第三條情形外,於本法施行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