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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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規定了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尚未結束的勞動事件應如何處理。根據此規定,這些未結束的勞動事件可以按照本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結案,且不受到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關於調解前置的規定的限制。同時,根據當時的法律或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確定對此案件的管轄法院。如果勞工希望將案件轉交給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則應在辯論之前提出申請。另外,根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項的規定,裁判費的收取依據起訴、聲請、上訴或抗告時的法律所定。根據這些規定,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終結的案件,如果經過上訴或抗告,則適用勞動事件法的相關規定。作為一個例子可以舉出,如果有一個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在該法施行後尚未結束,根據本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該案件應按照新法修正後的程序進行結案,且不受第16條第2項的限制。若勞工希望將案件移送至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則應在辯論之前提出申請。另外,裁判費的收取則根據當時的法律來確定。
- 繫屬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條文
- 本案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徵收名詞
- 起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勞動事件法 第 6 條條文
- 勞動事件法 第 7 條條文
- 勞動事件法 第 16 條條文
-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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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