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動事件法 第 7 條

  1. 1.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工為被告者,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
  2. 2.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動事件法第 7 條:合意管轄顯失公平時,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法院起訴,勞工為被告者得聲請移送。

Q · 勞動契約裡的合意管轄條款,公司能用來綁住我嗎?

依勞動事件法第 7 條,勞動契約中的合意管轄條款若對勞工顯失公平(例如約定遠離勞工生活圈或勞務提供地的法院、雙方經濟地位懸殊、無實質磋商空間),勞工有兩個逃生口:當原告時可直接到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不用先爭辯條款無效;當被告時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法院應准。但若案件來自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被告勞工的聲請移送權即消失。

白話解讀

勞動契約倒數幾條常會藏一行小字:「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簽約時你可能根本沒看,也可能看到了但覺得反正合約都這樣。這條法律告訴你:那行字不一定有效。合意管轄的前提是雙方有實質磋商空間,但勞工在簽勞動契約時幾乎沒有議價能力,公司給你一張制式合約,你不簽就不錄取。立法者看穿這件事,所以給你兩個逃生口:當原告時,只要合意條款對你「顯失公平」,你可以直接去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告,不用先去爭辯條款無效;當被告時,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法院應准。那行看似綁住你的小字,對經濟弱勢的一方可能只是裝飾。

法律定性

勞動事件法第 7 條為勞動事件管轄合意之救濟性規範,當勞動契約中之合意管轄條款對勞工顯失公平時,賦予勞工兩種片面突破合意拘束力之程序權利:身為原告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法院起訴、身為被告得於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承認勞工在從屬地位下「合意」之自由意志受限的結構性事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意管轄條款怎樣算「顯失公平」?

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經濟地位是否懸殊、勞工簽約時是否有磋商空間、約定法院地與勞務提供地的距離、勞工到該法院的交通時間與成本、是否明顯只對雇主有利。通常制式勞動契約中的合意管轄條款,只要約定法院遠離勞工生活圈,就很容易被認定顯失公平。內行人提示:若公司合約寫的管轄法院你從沒去過,連公司都不在那裡,這幾乎百分之百會被認定顯失公平。

Q2第 6 條和第 7 條差在哪?我到底該用哪個?

第 6 條是「沒有合意管轄條款時的原始管轄規則」,告訴你基本上哪些法院有管轄權;第 7 條是「有合意管轄條款但條款不公平時的救濟」。如果契約沒寫合意管轄,你直接用第 6 條選擇勞務提供地或被告所在地即可;如果契約有寫合意管轄條款對你不利,才啟動第 7 條。內行人提示:撰寫聲請狀時兩條可以一起引用,先用第 7 條打破合意條款,再用第 6 條確立你選定法院的管轄基礎。

Q3勞動事件法第 7 條是什麼?

規範勞動契約合意管轄條款對勞工顯失公平時的兩種程序救濟:原告直接選法院、被告聲請移送。本條是勞動事件管轄不對等的核心救濟。

Q4合意管轄顯失公平是什麼意思?

雙方經濟地位懸殊、勞工簽約無實質磋商空間、約定法院遠離勞務提供地、勞工到場成本明顯過高,這些情況實務上推定為顯失公平。

Q5勞動契約合意管轄條款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勞動事件法第 7 條給經濟弱勢勞工程序救濟,顯失公平者勞工可片面突破合意拘束力。這不是條款無效,而是不適用於勞工。

Q6勞工為被告時的逃生口是什麼?

在本案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遞聲請移送狀,指明選定的有管轄權法院,法院認定條款顯失公平者應准許。

Q7勞動事件法第 7 條怎麼聲請移送?

收到傳票後先確認案件來源(不可經勞動調解不成立)→ 評估合意條款顯失公平 → 言詞辯論前撰寫聲請狀 → 指定選定法院 → 等候裁定,不准可抗告。

Q8怎麼證明合意條款顯失公平?

舉證:雙方經濟地位差距(薪資 vs 公司資本額)+ 簽約時無實質磋商紀錄 + 約定法院離勞務提供地距離 + 勞工到場成本(交通+住宿+請假)。

Q9起訴狀怎麼寫顯失公平理由?

三段式:(1)兩造經濟地位懸殊(具體數字)(2)約定法院遠離勞務提供地(具體距離)(3)勞工簽約時無實質磋商空間(制式合約)。援引勞動事件法第 7 條第 1 項。

Q10移送裁定不利怎麼抗告?

依勞動事件法第 7 條第 2 項,關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收到不利裁定後 10 日內向原裁定法院遞抗告狀,由上級法院審理。

Q11勞動事件法第 6 條 vs 第 7 條差在哪?

第 6 條是「沒有合意條款時的原始管轄基礎」;第 7 條是「有合意條款但條款不公平時的救濟」。撰寫聲請狀時兩條可並用:先用 7 條打破合意、再用 6 條確立選定法院。

Q12勞動事件法 7 vs 民訴 24 哪個有利?

勞動事件下優先適用第 7 條(特別法)。民訴第 24 條是一般合意管轄原則,原則上拘束雙方;第 7 條為勞動事件特別救濟,賦予勞工片面突破權,對勞工明顯有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勞動事件法第 6 條勞動事件法第 7 條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
規範對象原始管轄基礎(無合意條款時)合意管轄條款顯失公平之救濟一般合意管轄之原則
適用前提勞動事件 + 無合意管轄條款(或補位)勞動事件 + 有合意條款 + 對勞工顯失公平一般民事 + 雙方合意
勞工權利選擇勞務提供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選法院 / 被告聲請移送原則上拘束雙方
排除情形無特別排除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排除(被告勞工)違反專屬管轄者無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労働審判法 第6条(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11条(合意管轄)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0조(합의관할)+ 근로기준법 관련 판례 (대법원 2013다74769)
🇨🇳 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1條(仲裁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34條(合意管轄禁止損害弱勢方利益)
🇩🇪 德國ArbGG § 48(Arbeitsgerichte Zuständigkeit)+ § 38 ZPO(Gerichtsstandsvereinbarung Beschränkungen)
🇫🇷 法國Code du travail L1412-1(compétence exclusive du conseil de prud'hommes)+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R1412-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