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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勞動事件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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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
合意
,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
顯失公平
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
起訴
;勞工為
被告
者,得於
本案
言詞辯論
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
續行訴訟
者,不得為之。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
抗告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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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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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訴訟程序 §3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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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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