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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上級審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於本法施行後經發回或發交者,由勞動專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辦理。但應發回或發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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