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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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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上級審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於本法施行後經發回或發交者,由勞動專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辦理。但應發回或發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4條,對於在勞動事件施行前已經繫屬於上級審法院且尚未結束的案件,如果在施行後被發回或轉交,則由勞動法庭辦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案件應該被發回或轉交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則不受此限制。 範例:假設在勞動事件法施行前,一個勞動爭議案件正在地方法院審理中,然後在施行後被發回或轉交給該地方法院的勞動法庭繼續審理。這樣的情況下,根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4條,該案件將由勞動法庭繼續處理。但如果該案涉及智慧財產問題,則可能被發回或轉交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而不是勞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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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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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上級審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於本法施行後經發回或發交者,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