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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2.30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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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產權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2.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3. 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應補徵裁判費,或提起反訴徵收裁判費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2.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