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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 23–242

23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主管、直屬各單位首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24
本署每年召開營建業務檢討會一次,於年終舉行,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