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本總隊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本總隊設警務科、後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掌本總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分掌其應辦事項。
回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3共 3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