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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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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設警務科、後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掌本總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總隊設六隊,各隊均冠以隊次,分掌其應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內的《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設有警務科、後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等部門,並且這些部門分別負責總隊組織條例和細則第二章所規定的相關業務。 此外,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也設有六個隊,而每個隊都有相對應的隊次並負責各自的業務事項。 例如,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警察及警民關係綜合白皮書》,可以找到更具體的資料,如第3條有關於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的內容和職責範圍。以此參考資料為依據,我們可以進一步瞭解該條有關於總隊組織、職能範圍及分工的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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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3 條規定:「本總隊設警務科、後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分掌本總隊組織條例及本細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