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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報及會議

§ 22–232

22
本總隊隊務會報,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總隊長召集,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及各科、室、中心、隊之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各隊得分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及有關人員出席參加。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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