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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1–2111

11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推動督導及考等決定事項。 二、人事考核、任免、陞遷、獎懲、考績之決定及核轉事項。 三、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 (減) 及預備金動支事項。 四、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會議紀錄之核定事項。 六、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及報告事項。 七、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八、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九、其他有關重要事務之決定及處理事項。
12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事項。 二、各科、室、中心、隊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事項。 三、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隊長出席 (主持) 事項。 五、總隊長差假期間代理隊務,出席或主持會議事項。 六、總隊長授權處理及交辦事項。
13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督導及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機要工作之處理及督導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七、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14
科、室、中心單位主管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本單位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二、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陞遷、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五、所屬人員文稿之初核及重要公文之處理擬辦事項。 六、各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職責上應提請總隊長、副總隊長參考事項。 八、主管業務之研究發展及主管業務法規之擬議修正事項。 九、依照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十、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15
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綜合性文稿編擬與業務資料蒐集及彙編事項。 二、文書處理之規劃與公文審、查詢及檢核事項。 三、隊務會議與綜合性會議之籌辦及紀錄事項。 四、工作報告、年度施政及政績交待彙編事項。 五、業務檢查、考核、管制與研究工作之策劃及推展事項。 六、圖書、刊物與法規之蒐集及保管事項。 七、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公共關係業務及新聞發布事項。 九、發展資訊系統整體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設置資訊系統計畫之審查及核轉事項。 十一、使用資訊系統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共同性資訊作業之開發及研究發展事項。 十三、資訊系統之管理及運作事項。 十四、實施辦公室自動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十五、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6
隊長權責如下: 一、主管勤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事項。 四、人事陞遷、獎懲案件之授權處理及擬議核轉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7
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期間,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8
分隊長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19
小隊長權責如下: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警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20
督察員、科員、警務員、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公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負其責任。
21
本總隊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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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