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期間,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7 條,副隊長具有以下權責: 1. 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2. 在隊長休假期間擔任職務代理。 3. 處理上級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被授權的事項。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2014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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