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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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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期間,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7 條,副隊長具有以下權責: 1. 協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2. 在隊長休假期間擔任職務代理。 3. 處理上級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被授權的事項。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2014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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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副隊長權責如下: 一、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隊長差假期間,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上級交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