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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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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長權責如下: 一、主管勤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事項。 四、人事陞遷、獎懲案件之授權處理及擬議核轉事項。 五、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上級交辦事項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16條,該條款規定了隊長的權責項目,具體如下: 一、隊長負責策劃和督導主管勤務的事項。 例子:隊長需要制定和監督執行保安警察的勤務計劃,確保其有效執行。 二、隊長負責推行和改進隊務的事項。 例子:隊長負責確保隊務的順利運行,並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改進。 三、隊長負責員警工作的分配、監督和考核事項。 例子:隊長負責確定員警的工作任務分配,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四、隊長負責人事陞遷、獎懲案件的授權處理和擬議核轉事項。 例子:隊長需要處理員警的晉升、獎勵和懲罰案件,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決策。 五、隊長負責處理臨時緊急事故的事項。 例子:隊長在發生緊急事故時負責指揮和處理相關的應急措施和任務。 六、隊長負責上級交辦事項和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例子:隊長需要處理上級交辦的事項,並根據授權處理相關的工作任務。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16條對隊長權責的描述,這些權責項目涵蓋了保安警察隊長的職責範圍和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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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隊長權責如下: 一、主管勤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所屬員警工作之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