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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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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隊長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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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了分隊長的權責事項,包括: 1. 分配、監督與考核所屬員警的工作事項。 2. 管理與教育所屬員警的事項。 3. 處理臨時緊急事故的事項。 4. 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授權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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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分隊長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事項。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