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隊長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了分隊長的權責事項,包括: 1. 分配、監督與考核所屬員警的工作事項。 2. 管理與教育所屬員警的事項。 3. 處理臨時緊急事故的事項。 4. 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和其他授權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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