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隊長權責如下: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警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9 條,小隊長的權責如下: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小隊長負責處理小隊的各種公務事項,包括安排工作任務、管理資源、執行任務等。 二、指揮監督所屬警員服勤事項:小隊長有指揮監督所屬警員的權限和責任,確保警員按照規定執行任務,保護公眾的安全。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當遇到緊急事故時,小隊長需要適時處理,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保護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小隊長需要執行長官交辦的任務,並根據授權處理其他事項,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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