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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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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員、科員、警務員、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公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20條,督察員、科員、警務員、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公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負其責任。根據該條規定,這些職位的人員有義務根據長官的命令處理應辦公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承擔相應責任。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舉例: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20條,如果一名警務員收到長官的命令要處理某項公務,那麼該警務員就必須執行這項指示並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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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督察員、科員、警務員、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公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負其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