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員、科員、警務員、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公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負其責任。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20條,督察員、科員、警務員、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公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負其責任。根據該條規定,這些職位的人員有義務根據長官的命令處理應辦公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承擔相應責任。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舉例: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20條,如果一名警務員收到長官的命令要處理某項公務,那麼該警務員就必須執行這項指示並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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