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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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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中心單位主管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本單位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二、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事項。 四、所屬人員考核、陞遷、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五、所屬人員文稿之初核及重要公文之處理擬辦事項。 六、各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職責上應提請總隊長、副總隊長參考事項。 八、主管業務之研究發展及主管業務法規之擬議修正事項。 九、依照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十、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4 條列出了主管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下,負責處理本單位公務的主管職責。具體職責包括策劃、督導和處理主管業務、主持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指揮、監督和考核所屬人員執行職務、擬議所屬人員的考核、升遷、獎懲和考績事項、初核所屬人員的文稿和重要公文的擬辦事項、指導或支援各隊執行本單位主管業務的事項、提請總隊長、副總隊長參考的事項、研究發展主管業務和擬議修正主管業務法規的事項、代行裁決事項和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的事項。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內容,主管單位負責指導和監督所屬人員的職務執行,並負責相關公務的策劃和處理。該條款的參考資料是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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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科、室、中心單位主管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主任秘書之指導,處理本單位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