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督導及策進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機要工作之處理及督導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籌辦事項。 七、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13條,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的權責如下: 一、主任秘書對於本總隊重大隊務的建議事項負責處理。 例子:當總隊需要針對重大隊務做出決策或提供意見時,主任秘書可提出相關建議供總隊長、副總隊長參考。 二、主任秘書負責協調、督導各單位業務及策進事項。 例子:主任秘書需確保各單位間的業務協調,並督促各單位按時完成任務。 三、主任秘書負責綜核各單位文稿及督導文書處理事項。 例子:在文件起草和編寫方面,主任秘書需對各單位提交的文稿進行綜核,確保文件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四、主任秘書負責業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的策劃及督導事項。 例子:主任秘書需參與相關業務的研究和發展,並負責監督業務的管制考核工作。 五、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機要工作及督導相關事項。 例子: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機要文件和相關機密事務,確保相關工作的正常運作。 六、主任秘書負責籌辦重要會議事項。 例子:主任秘書需要協助籌辦重要會議,包括會議策劃、準備材料、會議紀錄等工作。 七、主任秘書負責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的事項。 例子:總隊長、副總隊長可能會指派主任秘書處理特定事項,例如準備相關報告、回覆問題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