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事項。 二、各科、室、中心、隊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事項。 三、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隊長出席 (主持) 事項。 五、總隊長差假期間代理隊務,出席或主持會議事項。 六、總隊長授權處理及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12條,副總隊長在處理隊務時有以下權責: 1. 參與制定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和工作計畫的決定事項。 2. 協調各科、室、中心、隊在工作和權責問題上的事項。 3. 監督和指導主管業務的事項。 4. 參加或代表總隊長出席(主持)重要會議的事項。 5. 在總隊長休假期間代理隊務,出席或主持會議的事項。 6. 總隊長授權的處理和交辦事項。 例如,根據公家機關行政機關職員服務法第15條,副總隊長被視為總隊長指揮系統內的主管之一,在執行隊務管理和領導方面具有相應的權限和責任。同樣地,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7條,副總隊長負責協助總隊長進行隊務管理和考核監督,並可以代表總隊長出席相關會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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