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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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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總隊隊務會報,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總隊長召集,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及各科、室、中心、隊之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各隊得分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及有關人員出席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該總隊隊務會報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還可以臨時召開。隊務會報由總隊長召集,參會人員包括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以及各科、室、中心、隊之主管,也可以邀請或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此外,各隊也可以分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出席參加。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應定期舉行隊務會報,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也可以臨時召開。該會報由總隊長召集,並要求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以及各科、室、中心和隊的主管必須參加。此外,也可以邀請或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此規定係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的管理需要制訂的。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應該每兩個月舉行一次隊務會報,並且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隊務會報由總隊長召集,參加的人員包括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以及各科、室、中心、隊的主管。此外,還可以邀請或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這些會議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總隊各個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並落實管理職責。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隊務會報每兩個月舉行一次,並可根據需要臨時召開。此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並由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以及各科、室、中心、隊的主管出席。此外,也可以邀請或指定其他相關人員參加。 各隊還可以分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隊隊長召集所屬單位的主管和相關人員參加。這些會議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和提升總隊各個部門的業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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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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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總隊隊務會報,每二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總隊長召集,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