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科職掌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機動保安警力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事項。 四、機動勤務與支援勤務之協調事項。 五、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九、逃犯之協緝事項。 十、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十一、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十二、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修、督導事項。 十三、電訊 (含信號) 業務處理與教育訓練、管制、督導事項。 十四、關於行政、戶口、外事、消防、安檢、民防、經濟等其他警務工作事項。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了警務科的職掌事項,包括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機動保安警力編裝、規劃、調派、訓練、檢測、演習、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逃犯之協緝、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修、督導、電訊(含信號)業務處理與教育訓練、管制、督導、以及其他警務工作事項如行政、戶口、外事、消防、安檢、民防、經濟等。 根據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4 條的規定,警務科負責擬訂與執行勤務法令規章,例如制定與執行有關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的規定。此外,警務科也負責機動保安警力的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的事項。在勤務與支援勤務方面,警務科負責協調工作。另外,警務科也負責規劃、督導及執行警備、警衛、警戒的工作,以及戰時警務工作的規劃、督導及執行。此外,警務科也處理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並負責移送員警違法案件以及協助緝捕逃犯的事項。此外,警務科也處理與檢警聯席會議、軍、憲、警單位的協調聯繫、警訊器材與設施的規劃、管制、運用及維修、督導、電訊(含信號)業務處理與教育訓練、管制、督導的事項。最後,警務科也負責其他警務工作,如行政、戶口、外事、消防、安檢、民防、經濟等領域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 內政部警政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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