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勤科職掌如下: 一、武器彈藥與安全裝備之補充、汰換及保養檢查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車輛之購置、報廢、汰換、保養及管理事項。 三、員警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四、電訊裝備設置、管理、保養、檢查及修護事項。 五、警用專業裝備及一般財物之採購及驗收事項。 六、財產之帳冊登記與盤點、清查及管理事項。 七、辦公廳舍、員警宿舍之營繕、租賃、分配、佈置及管理事項。 八、技工、工友之僱用、訓練、考核及管理事項。 九、事務用品之採購與集會、辦公處所及水電管理事項。 十、各項物品之管理、登記、檢查及廢品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後勤業務事項。 十二、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十三、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十四、政令宣導、政績報導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十五、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及督導事項。 十六、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十七、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八、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與推展事項。 十九、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公庫款項之提存、匯貸及簿籍登記事項。 二十、員工薪津清冊之編造及領發事項。 二十一、本總隊印信之蓋用及典守。 二十二、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5條,後勤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負責武器彈藥和安全裝備的補充、汰換以及保養檢查的計劃、監督和執行。 2. 負責車輛的購置、報廢、汰換、保養和管理。 3. 負責員警服裝的籌製、配發和管理。 4. 負責電訊裝備的設置、管理、保養、檢查和修護。 5. 負責警用專業裝備和一般財物的採購和驗收。 6. 負責財產的帳冊登記、盤點、清查和管理。 7. 負責辦公廳舍和員警宿舍的營繕、租賃、分配、佈置和管理。 8. 負責技工和工友的僱用、訓練、考核和管理。 9. 負責事務用品的採購和集會、辦公處所及水電管理。 10. 負責各項物品的管理、登記、檢查和廢品處理。 11. 負責其他相關的後勤業務事項。 12. 負責年度施政計畫和業務計畫的擬訂、執行、監督、查核和工作報告。 13. 負責總隊隊務會報的召開和紀錄整理。 14. 負責政令宣導、政績報導和機要文件處理。 15. 負責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校對處理和督導。 16. 負責法規的研究彙整和國家賠償事件的處理。 17. 負責公共關係業務的推展。 18. 負責電腦資訊業務的作業和推展。 19. 負責現金、票據和有價證券的出納保管,公庫款項的提存、匯貸和簿籍登記。 20. 負責員工薪津清冊的編製和領發。 21. 負責該總隊印信的使用和保存。 22. 負責其他相關的秘書工作事項。 根據《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試行)》第5條之規定,後勤科的職掌包括上述所列並綜合了內政部的秘書工作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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