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及急難濟助之辦理事項。 三、員警申訴之審查辦理事項。 四、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各項專案重大演習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違反勤務、業務紀律及警風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八、內部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維護員警風紀之策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本總隊及所屬各隊營繕工程與購製變賣財物之監標及監驗會辦事項。十一、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三、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四、員警常年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五、員警出國進修、考察之遴選及審核事項。 十六、員警心理輔導諮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督察、政風業務及員警教育訓練事項。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6 條,督察室的職掌包括以下內容: 1. 規劃、執行、督導和考核激勵員警士氣的各項活動。 2. 處理與員工因公事而受傷、死亡或殘疾相關的慰問和救助事項。 3. 審查和處理員警的申訴事項。 4. 規劃、督導和考核以改善員警的服務態度。 5. 規劃、督導和考核勤務督察相關事項。 6. 督導和考核各項重大專案演習。 7. 處理違反勤務、業務紀律和警風紀的案件。 8. 規劃、執行、督導和考核內部管理業務。 9. 策劃、執行和督導維護員警風紀相關事項。 10. 監督標準和監驗會辦處理本總隊及所屬各隊的營繕工程和財物購製變賣事項。 11. 規劃、督導和考核員警的考核評鑑。 12. 規劃、執行、督導和考核員警的教育輔導。 13. 規劃、協調聯繫、執行、督導和考核特種警衛勤務。 14. 規劃、執行、督導和考核員警的常年教育和訓練。 15. 遴選和審核員警出國進修和考察相關事項。 16. 規劃和執行員警的心理輔導和諮商事項。 17. 處理其他督察、政風業務和員警教育訓練事項。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第 6 條的規定整理出的督察室的職掌。相關法規參考資料包括《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和《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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